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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難做唔好做,交俾國安警察做,水務署拆水錶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diecheung    時間: 2026-6-20 00:26
標題: 難做唔好做,交俾國安警察做,水務署拆水錶
難做唔好做,交俾國安警察做,水務署拆水錶

水務署客戶服務部技工,會按二級監工分派工作,要為帳戶問題,到處所拆除水錶截斷供水

一般都親身留通知信在信箱,甚至單位留通知信或拍門找人通知

若個案已經超過4,5次出動以上,會拆除水錶

私人樓宇保安,物業管理,會阻攔水務署技工拆除水錶

回廠後,一般回覆交待管理處唔俾拆,由監工轉交水務督察,工程師,署長級,出通知信給管理公司,若拒絕水務署工作人員拆水錶,會以[水務設施條例]第12(3)條,向截判官申請手令,進入屋苑執行上述職務

當然現實無咁容易,管理處會以[要獲住戶許可才可拆錶],避免承擔任何責任,要水務署搵單位水錶申請人控告,不要找屋苑管理公司

那麽一日不拆除水錶,單位一日不交水費或辦水錶接手承繼手續,繼續不用交水費而又有食水可用

房屋署公共屋邨,大同小異,搵房署主任一般以單位有住戶代為通知,若單位無人或房署主任批准(他們一般不會說他們批准,說水務署職員要拆除水錶)

接續水務署職員到樓層大堂保安登記,保安再次致電保安控制室,再問房署主任,有的要查看信箱有否取信及還要再次上門拍門搵人,無人應門,才交予水錶櫃鎖匙,讓水務署職員拆除水錶

細節問題,在於私人屋苑及政府房屋署公共屋邨,要進入屋苑範圍及到水錶位置都要得到管理處人員登記及批准才可,那麽管理處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是符合法理條件

那麽可出現

多次上門,多次留信,沒有回應,又無法拆除水錶,沒有成效,不能達標

政府財政赤字,水費無法收回,水務署遭市民指責辦事不力

那麽交給警察或國安署人員接手,不交水費,管理處不讓進入拆除水錶,便是對特區政府軟對抗,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

公務員房署主任,則以是否想政府無法工資為由,不能再阻礙拆除水錶工作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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